一、奖励条例
教师方面:
1、在培训期间,凡为推进教师培训工作,积极探索创新,研究并提出新的应急培训项目、新的培训形式,编制相应培训方案的专(兼)职教师,予以表彰奖励。
2、凡在培训中能理论联系实际,取得出色培训成果,受基层学校和教师欢迎的培训专(兼)职教师,予以奖励。
3培训专职教师有关教师培训工作的著述在报刊杂志发表,或在出版社发行的教师,予以奖励。
4培训专职教师参与课题研究的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在省、哈市级以上有关部门交流或获奖的予以奖励。
学员方面:
5凡在培训过程中出满勤,表现积极,成绩突出,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有明显提高并及时有效运用到教学实际中的学员,可授予优秀学员,并作为评选优秀教师的主要条件。
6对参加培训的学员要认真进行学习成绩、思想品德、业务能力等方面的考核,并与工作成绩一起作为其晋级、评职和奖励的主要依据。
二、惩罚条例
教师方面:
1、培训专(兼)职教师不注重师德风范,不讲究工作方法,并造成不良影响者,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严重者调离岗位或解聘。
2、培训专(兼)职教师无故丢课缺课,而不能按时完成教学计划者,予以批评教育。
3、培训专(兼)职教师教学工作不负责,不认真备课,不及时批阅作业或批阅不认真者,予以批评教育。
4、教师服务意识不强,班级管理不善,学员满意率不达标者予以批评警示和限期改正。
学员方面:
5、学员无故迟到、早退、缺勤者,予以批评教育。
6、学员学习态度不认真,不按时完成作业者,予以批评教育。
7、学员每次集中学习缺课超过1/3学时者,必须在下期培训时补上该学科学习时数和考核成绩,否则不记学分,视为该学科不及格,影响其结业。
8、学员培训后跟踪考评不合格者,不发结业证书,并影响其晋级和评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