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行政效能,全力打造一流的经济发展环境,促进全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依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滑县实际,特制定“十条禁令”如下:
第一条 严禁政令不畅。不准棚架、变通、截留县委、县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发展的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不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第二条 严禁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不准推诿扯皮、办事拖拉、效能低下、态度蛮横、刁难服务对象,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完不成工作任务,或越权办理。
第三条 严禁加重企业负担。不准要求企业无偿或廉价提供劳务和占用企业财物,强迫企业参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各类培训班、学会、协会以及考核、达标、升级、评优等活动;不准擅自对企业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以及利用各种名义和方式向企业乱摊派、强迫赞助、强接广告、强订报刊等。
第四条 严禁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不准对企业随意检查或擅自设立乱收费项目乱收费,以罚代管、下达罚款创收指标、只收费不服务。
第五条 严禁“吃、拿、卡、要、报”。不准凭借部门和行业特权向企业“吃、拿、卡、要、报”或接受管辖企业和服务对象的宴请、礼金、馈赠等。
第六条 严禁强制性指定服务项目。不准指定中介机构变相收费,将应由企业自主选择的设计、咨询、评估、检测等中介服务变为强制性指定服务。
第七条 严禁违规执法。不准行政、司法机关违犯法规、程序,随意到企业封账、封户、扣人、扣物以及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不准无执法职能的单位、无执法资格的人员执法,或超出法定权限执法。
第八条 严禁办证违规行为。不准自行变更行政许可方式或在合法许可事项中增设审批附加条件、前置审批条件以及对按规定应进入行政审批中心的审批事项而擅自在原单位办理,搞“体外循环”、“两头办理”。
第九条 严禁“五霸”行为。不准借征地、拆迁、补偿向项目投资者和建设单位索要钱物、强买强卖、强装强御、强揽工程或围门堵路,寻衅滋事等干扰和破坏项目建设、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现象发生。
第十条 严禁“公路三乱”行为。不准任何部门和人员在道路上乱设卡、乱检查、乱扣车、乱收费、乱罚款或利用职权向被检查的车辆强行推销各种设备配件及其它商品。
对违反“十条禁令”的,一经查实,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违反一次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待岗学习三个月的处理;违犯两次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责令辞职、免职或调离岗位处理,同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非公职人员将依据其他有关规定处理)。同一单位年内查实两例违反“十条禁令”行为的,给予单位主要领导诫勉谈话,对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年内一切评先资格,并全县通报批评,同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立案查处。
此禁令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监督举报电话:8133110
中共滑县县委
滑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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